地上权又称“借地权”。用益物权的一种。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工作物及种植林木的权利。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从而区别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地上权的设定、变更和丧失,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在地上权存续期间,权利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设定地上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或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但同时负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proprietas)、地上权(superficies)、永佃权(emphuteusis)、役权(servitus)、质权(包括占有——pignu物权法定原则s亦即非占有的抵押权——hypotheca)等具有物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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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 on the ground is a kind of the formulation of the old real right. How to set up the usufruct system has already become the hottest topic.
地上权是一种古老的物权形式,随着民法典的制定,用益物权体系的如何设立已成为最热门的话题。
参考来源 - 地上权制度研究·2,447,543篇论文数据,部分数据来源于Note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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