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税收由县财政科招商承办,后来才设立地方税捐征收处,下设圣堂、船角、沙湖、东成、横陂、金鸡、大田、尖石八个分处和代征所,主管地方税征收工作。省税由省财政厅管辖,本县只设办事处,从属于开平分局。征收方法有
依率计征和招商承办两种。对那些拖欠税款数额较大的铺户,常请警察局协助追缴,甚至采用封铺的手段,待交清欠税后才准启封营业。
中共地方组织和部队管辖的税站,因当时处于国民党统治时期,故实行武装征收,税款随征随解。
1950年,县设立税务局,主管征收工作,对全县工商企业采取定期定额或摊派方式征收。但这两种征收方式出现负担轻重不合理,甚至错征乱征现象,到下半年又改为分户自报
营业额,
民主评议,税局核定,
依率计征的方法。评定
营业额的方法是征管方法的一大改造,但评定的
营业额与实际
营业额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1951年下半年,要求较大集镇的工商业者建账建票,税务机关查帐核票,算出营业额
依率计征。同时,发动群众性的密报、缉私网,以后逐步推广。由于各类工商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在执行中分别采用三种不同方法征收:
对帐票健全,并有可靠依据的工商业者,按帐记营业额
依率计征;对一般工商业者,实行自报公议,按议定的营业额依率计征;对小商贩实行定期定额的“双定”办法征收。
1952年,在城乡建立了群众护税小组100多个,组成了强大的护税网络,还不定期进行反偷税漏税和清理欠税运动,对税额负担过重确实无力清交的,实行依法减免。由于运动中有“左”的倾向,每次都给工商业者以不同程度的挫伤,有的店铺则因此倒闭。
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工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起了根本变化,税收制度也相应变革,取消民主评议营业额的方法,一律按账面记载的营业额依率计征,各纳税单位建立购货簿和统一发货票的制度。
1961年,全县建立纳税手册。税务机关对
纳税单位进行纳税登记和经营情况登记,以掌握税源,监督其纳税义务,并还实行纳税申报、纳税辅导、纳税检查、
纳税鉴定等一套制度,加强了征收管理工作。在“文化大革命”中,这些制度遭到破坏,“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才逐步恢复和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