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投资范围宽泛
相对银行和基金公司而言,
券商推出的
理财产品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投资范围可以跨股市、
债券、银行间市场,甚至还可以投资基金。例如,招商证券“
基金宝”这种投资于各类基金的产品;“东方红1号”这样可以投资于
债券、股票、股票型基金、货币基金以及ETF等各种品种的“大拼盘”。这些都让基金公司望而兴叹。
银行理财产品虽然也可以投资于风险较低的基金(如广发银行曾推出投资于货币基金的理财产品),但不能涉足高风险的
权益类投资,如股票或股票型基金。
另外,
券商集合理财投资于基金,这就让该产品在面临赎回时有了更大的运作空间。由于股市甚火,和所有的货币市场
基金一样,限定性
集合理财产品也都面临了巨大的赎回压力,赎回比例甚至达到了产品规模的一半以上。但因为该类产品可以投资于基金,利用货币市场基金良好的
流动性应对赎回,这是基金不可比拟的。
投资基金除了可以应对
赎回压力外,还可以帮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获得超越基金的收益。比如2006年8月31日成立的“光大阳光2号”,发行规模23亿元,专门投资于各类
基金,是基金中的基金(FOF)。截至 2006年12月31日,该产品
单位净值为1.5449元,
累计净值增长率为54.49%。业绩甚至超过了同期市场上绝大部分基金,让人们对FOF产品的投资能力刮目相看。
第二,自有资金参与投资并承担部分损失
不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都有券商的自有资金参与,比例在5%-10%之间。比如,“东方红2号”规定: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比例为计划成立日委托规模(含自有资金认购部分)的 5%,相当于委托人认购规模的5.26%;在集合计划
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得退出;当计划存续满两年发生亏损时,由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先承担损失;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承担有限责任,适用于投资者在认购期购买并持有两年的集合计划份额。
券商自有资金参与投资,既可弥补投资者损失又可调动券商的积极性。如果产品亏损了,投资者能获得券商以自有资金部分作出的补偿,有一定的“防护垫”作用。而且,产品的投资运作结果也关乎券商自有资金的安全与收益,这与基金只单纯充当“管理者”、拿固定比例的管理费有很大不同。
另外,
券商集合理财的研究团队有雄厚的实力,各家券商公司都有庞大的研究团队和投行,这是任何一家基金公司、银行都无法比拟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