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方便法院原则也有人称之为非方便法院原则、不便管辖原则,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原告可自由选择一国法院而提起诉讼,他就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利而对被告不利的法院。该法院虽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如审理此案将给当事人及司法带来种种不便之处,从而无法保障司法公正,不能使争议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此时,如果存在对诉讼同样具有管辖权的可替代法院,则原法院可以自身属不方便法院为由,依职权或根据被告的请求作出自由裁量而拒绝行使管辖权。”
而国际私法上有关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不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s)和方便法院原则 (Forum Conveniens)作为国内法院自由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在国际法上并不能作为解决管辖权冲突的 方法,因为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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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方便法院原则(doctrine of forum non conveniens),即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存在筦舝权的法院,因为其自身就审理这一案件而直言很不方即,因此可回绝行使筦舝权,匆匆使原告在另一个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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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原则与盛行于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不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s Doctrine)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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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方便法院原则是美国联邦普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The doctrine of forum non convenience is a basic principle of American common law.
美国最高法院在实践中建立了灵活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established flexible the forum non convenience doctrine in practice.
全文分为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为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述和理论基础部分。
The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Part one: This part introduces the concepts and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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