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二月规定,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
租即
田租,每年要纳粟二石。庸则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役二十日,这项制度原本在隋朝开皇二年(582年)试行,原是役期一个月,三年(583年)减为二十日,也可用物品折抵役期。调是户调,男丁随乡土所产而纳。除租庸调外,人民还须负担杂徭和色役。本质上承袭了北魏的“租调”税收制度。
「租庸调」规定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绢、粟,庸调由县尉负责徵收,八月开始收敛,九月运往京师或指定地点。租即田租,则在收割後於十一月开始运送。租庸调制中以纳绢来代役的方法,在均田制的同步实施下,使农民在有土地耕种的同时保证了农耕的时间,推动了农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