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内容为:我国《海商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根据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被保险人因从事海上风险活动所遭受的海上损失负赔偿责任的合同。”两国的法律规定尽管在某些方面存在区别,但其中有一点是共同的,海上保险合同在现代法律中是具有赔偿性质的合同,这是区别于其他合同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海上保险法中保证包括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
The warranties in the Marine insurance include implied warranties and express warranties.
本文是对海上保险法中保证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的尝试性研究。
The thesis is a trial study on several legal issues of warranty in the marine insurance.
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实践,是海上保险法中的一项特有制度。
Warranty system of Marine insurance law originates from the practice of British Marine insurance and is a special system of Marine insuranc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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