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养家庭 注音jìyǎngjiātíng 释义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2003年10月民政部颁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