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体制
目前,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类是以自律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这些国家不设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主要由
证券交易所或
行业公会自行制定规章、制度进行自律管理。英国及香港地区就采用这一类型的管理体制;第二类是以专门机构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由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负责对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管理,同时,
证券交易所也承担部分的管理职责,如日本、加拿大及美国。
名国证券管理立法体制则可以从纵横两个方面来看:
1.纵向立法体制。这是根据证券管理立法的等级建立起来的体制;
2.横向立法体制。这是根据证券管理立法的类别建立起来的体制;
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法律制度
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及类型
各国的管理,一般采用三种型式:一是特许制,如日本;二是登记制,如美国;三是承认制,如英国。
各国设立的
证券交易所大体上可以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法律类型:(1)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由各
证券商自愿组成,参加者即为会员,由会员共同承担
交易所的各项费用,如美国。
一般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是
营利性法人,即证券交易所以公司的形式组织和经营,
自负盈亏,如香港地区。
对证券商资格的取得,有的国家(如日本)采取特许制,有的国家(如美国)实行登记制。有些国家(如美国)还规定申请人须经考试合格才能取得
证券商资格。
3.证券上市的条件
不是所有公开发行的国际证券都能进入
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各国立法都规定证券上市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具体条件的规定也各不相同。
国际
证券发行人在特定证券交易所
上市证券,除应符合一定条件外,还须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提交
招募说明书,各国立法都规定发行人负有连续披露的义务。
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管理
首先,在提出
吸收合并报价之前,发价公司必须将吸收合并的意图通知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应表明自己的态度,并将自己的意见告知股东;其次,发价公司必须将吸收合并报价通知有关主管机关,并提交发价文件;再次,发价公司的报价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始终有效,如有必要,有效期还可延长;最后,发价公司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提出的价格必须相同,禁止对股东实行差别待遇。
各国证券管理立法无一例外,都将
内幕交易视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从事内幕交易的有关人员科以重罚。
世界情况各国
证券立法都禁止证券交易过程中诈欺及故意损害交易对方的行为,禁止操纵证券价格、垄断证券市场的行为。证券经纪商代客买卖应持公平交易原则,禁止任何欺诈和不法行为。
各国对
场外交易的法律管制较为宽松,但也进行必要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