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保险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我国《海商法》对预约保险合同做了粗略规定,但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分批装运或者接受货物的,可以与保险人订立预约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签发预约保险单证加以确认”。在实务中,预约保险合同是具有大量贸易业务的公司为避免对业务逐笔进行保险的繁琐程序及可能发生的遗漏而与保险公司订立的长期保险合同。
预约保险合同一般要求投保单位所有的运输业务都要投保,双方约定保险标的、保险险别、保险费率、适用保险条款、保险费和赔款的支付方法等。遇特殊情况,即使未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只要货物装上保险单载明的运输工具,或被承运人收受签发运单,保险公司就自动承担了被保险人的货物风险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办投保手续,仍需向保险公司逐笔办理投保,只不过投保时限要求没有那么严格。同时,保险公司也会经常查核投保单位的账目,一旦发现漏保或未投保的货物,不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即使货物已安全运抵,都会要求补办投保手续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预约保险,是保险双方约定总的保险范围并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长期保险。预约保险合同内载明承保货物范围、保险责任范围、每批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结算办法等。对于长期、大量投保的被保险人可采用这种保险。我国进口货物大都采用这种承保方式。国外预约保险合同往往列明价值条款、船舶条款,有时还附有费率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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