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公彦 疏:“鞫,谓劾囚之要辞,行刑之时,读已乃论其罪也。”
鞫即审讯,引申为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因而读鞠即为宣读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亦即宣读判决书。
读鞫,秦代诉讼审判制度。案件审讯完毕就应作出判决,并向当事人宣读判决结果,叫做“读鞫”。判决必须以律令条文或援引适当的案例(廷行事或决事比)为依据。
罪犯不服判决,可以申请再审,称为乞鞫,即提出重新审理的要求,这种要求既可以由本人提出,也可以由他人代为提出。但这种要求只能在判决以后提出才可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