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链中的证据必须适格
所谓适格就是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证据必须满足:1.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2.证据没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
所形成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作为证明的最初环节,指的是证明活动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指的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
量刑情节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第227条分别规定了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中的实体要件事实和程序要件事实。证明对象的实体要件事实包括:1.被指控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一般认为包括
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2.与认定犯罪行为轻重相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3.排除行为
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
刑事责任的事实。
证据链之中的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 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相互印证就是在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为了判断证据的真伪以及
证明力的大小,将某一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检验,考察证据之间的协调性、一致性,进而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无论是控诉方提供的
控诉证据还是辩护方提供的
辩护证据,法官在采纳某一证据以及根据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证据必须得到与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证据的印证性支持,全案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应一致性地证明案件事实。对于
言词证据,因为其证明力较低以及具有反复性的特点,更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表明单独的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需要其他证据来予以印证,补强其证明力。同时该条又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表明只要全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了合理怀疑,那么即使没有被告人的认罪,也可以定罪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