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制的基本原则是:①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和适用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即依法行政;同时,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时实行法律管理,即以法行政。行政法制是依法行政和以法行政的统一。②行政合理性原则。国家事务繁杂多变,要求对各类行政管理的性质、条件、幅度等作出定性、定量的规定,但允许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情合理,排除因主观认识错误或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作出畸重或畸轻等不合理的决定。对一切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行政行为,通过各种监督制度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