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患者有下列情况者,本品应谨慎用于甲氨喋呤的“解救”治疗:酸性尿 (pH小于7)、腹水、失水、胃肠道梗阻、胸腔渗液或肾功能障碍。有上述情况时,甲氨喋呤毒性较显著,且不易从体内排出;病况急需者,本品剂量要加大。
2.接受大剂量甲氨喋呤而用本品“解救”者应进行下列各种实验监察:
1)治疗前观察肌酐廓清试验;
2)甲氨喋呤大剂量后每12~24小时测定血浆或血清甲 氨喋呤浓度,以调整本品剂量;当甲氨喋呤浓度低于5‘10-8mol/L时,可以停止 实验室监察;
3)甲氨喋呤治疗前及以后每24小时测定 血清肌酐量,用药后24小时肌酐量大于治疗前 50%,指示有严重肾毒性,要慎重处理;
4)甲氨喋呤用药前和用药后每6小时应监察尿液酸度,要求尿液pH保持在7以上,必要时用碳酸氢钠和水化治疗(每日补液量在3000ml/m2);
5)本品不宜与甲氨喋呤同时用,以免影响后者抗叶酸作用,一次大剂量甲氨喋呤后24~48小时再启用本品,剂量应要求血药浓度等于或大于甲氨喋呤浓度。
3.对维生素B12缺乏所致的贫血不宜单用本品。
4.本品应避免光线直接照射及热接触。过期药物不得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