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优先污染物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环境优先污染物的特点

1、难以降解;
2、在环境中有一定残留水平;
3、出现频率高;
4、具有生物积累性;
5、属于三致物质;
6、毒性较大以及现代已有检出方法的。

资料信息

美国是最早开展优先监测的国家。早在70年代中期,就在“清洁水法”中明确规定了129种环境优先污染物,它一方面要求排放优先污染物的工厂采用最佳可利用技术(BAT),控制点源污染排放。另一方面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对各水域实施优先监测。其后又提出了43种空气优先污染物名单。
原苏联卫生部于1975年公布了水体中有害物质最大允许浓度,其中有机物质73种,后来又补充了30种,共103种;有机物378种,后又补充了118种,共496种。实施10年后,又补充了65种有机物,合计达664种之多。在1975年所公布的工作环境空气和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大允许浓度,其中无机物及混合物266种,有机物856种,合计达1122种之多。
欧洲经济共同体在1975年提出的“关于水质的排放标准”的技术报告,列出了所谓“黑名单”和“灰名单”。
“中国环境优先监测研究”亦已完成,提出了“中国环境优先污染物黑名单”,包括14种化学类别共68种有毒化学物质,其中有机物占58种。具体资料可参考《环境监测》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5年4月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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