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肿瘤放,化疗后,放,化疗停止24-48小时后方可使用本品。用1ml注射用水溶解本品(切勿剧烈振荡),在腹部,大腿外侧或上臂三角肌处进行皮下注射,注射后局部皮肤应隆起约1cm[sup][sup]2[/sup][/sup],以便药物缓慢吸收),3~10μg/kg/日,持续5~7天,根据白细胞回升速度和水平,确定维持量。本品停药后至少间隔48小时方可进行下一疗程的放、化疗。
2.骨髓移植:5~10μg/kg,静脉滴注4~6小时每日1次,持续应用至连续3天中性粒细胞绝对数≥1000/ml。
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再生障碍性贫血:3μg/kg/日,皮下注射,需2~4天才观察到白细胞增高的最初效应,以后调节剂量使白细胞计数维持在所期望水平,通常[10000/μ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