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
卫生部药特发(98)第301号文件将联邦止咳露由普通药物列为处方药管理。
2000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邦止咳露为代表的“含可待因成分药物”全部列入处方药管理范围。
2005年
中国明确规定零售药店必须凭处方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
2008年12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对生产、批发、零售联邦止咳露等13种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2010年6月
国家药监局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一方面严控相关品种的生产量和进口量,另一方面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严格选择销售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