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信用证具有不可撤销性质,索偿和偿付手续同信用证一样。旅行者在申请开证时,一般都预付十足的押金,所以不必请外国银行加具保兑.证上未用完的金额可以凭原证领回。这一点, 使用旅行信用证比使用定额的旅行支票方便。但是旅行信用证的 议付手续比较麻烦,它不像旅行支票可以在旅馆、机场等地随时随地兑付,只能在银行营业时间内到银行去当面取款,因而比旅行支 票使用得更少。不过,从遗失和被窃的角度来说,旅行信用证却比 旅行支票更安全,因为它只能由旅行者本人支取,别人无法代领、 冒领。旅行信用证可以开给一家或几家代理行,要求这些银行议付 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同时把一份供议付行鉴定申请人签字真伪的证明信和旅行信用证一道交给申请人。当信用证交给几家银行 时,还应交给申请人一份议付银行的名单。根据代理行协议的规定,买入旅行信用证项下汇票的议付行要将旅行者提交的信用证和议付行所持有的旅行信用证样本进行核对,并核对开证行的签字,要求汇票的出票人(即申请开证人)当着议付银行的面签发汇票,议付行将签字与证明信上预留的印签核对无误后,议付行承兑并支付该汇票,还应在信用证的背面批注已议付的金额和余额之后退还给旅行者。适用的汇率和帐务处理手续与光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