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位证据,又称为
电子证据,是以
数位形态储存或
传输,并可作呈堂证据用的数位电子资讯,由控方或辩方其中一方呈上作为
法庭案件裁判时的理据。
在近年,数位证据的使用次数有增加的趋势,包括英、美在内的部份西方社会的法庭开始接纳数位证据的使用,包括:
电子邮件、数位相片、
自动柜员机交易记录、文字编辑程式文件、即时通讯程式对话记录、会计管理程式档案、试算表、互联网
浏览器历史记录、电子
数据库、计算机档案
备份、计算机
打印资料、计算机
内存内的内容、国际定位系统记录、
酒店及旅馆的
电子门锁记录、数位的影音档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