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工资基金时,按不同企业情况分别处理:
1.商办工业、农牧企业的生产车间(组)、管理部门和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分别借(增)记“在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增)记“工资基金—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科目。
2.
商业、储运等企业的人员工资,借(增)记“商品流通费”科目有关子目,贷(增)记“工资基金—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科目。
3.应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人员工资(包括应由福利基金支付的医务、福利人员的工资),借(减)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工资基金—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科目。
4.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的编外人员、长期病假人员的
工资,借(增)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增)记“工资基金—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