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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主义的界定

在现代,人们将研究多边外交行为和活动的理论称为“多边主义”(multilateralism)。迄今为止学术界对“多边主义”仍没有统一的确切定义。按照欧洲人的宽泛定义,多边主义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国际合作,旨在解决国际问题、处理由于国际关系中人们所认知的或实际存在的无政府状态所引发的冲突”。按照约翰·鲁杰的解释,是指“多边主义是一种在广义的行动原则基础上协调三个或者更多国家之间关系的制度形式”。中国一些学者认为“多边主义是指世界各国在国际事务应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加强合作、反对一国一意孤行,无礼对待别国”。
除了这种从制度层面界定外,多边主义还是认识和分析国际关系的一种途径和实现国家大量合作的方式,以及对国际普遍的行为准则和规制的重视和遵守.作为一种着眼于发展国家行为体之间良性互动的社会性安排,协调与合作是多边主义的基本特征。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突破了多边主义的“国家”及“国际”的框架,多边主义也不再是一个纯粹的工具,它成为多方参与的全球共治,以预先协调的方式处理一些公共性问题,为此提供有效性和合法性,使其在全球社会及其治理中占据及其重要的地位。
多边主义主要包括体系层次上的全球多边主义、亚体系层次上的区域多边主义,以及单位层次上的国家多边主义,强调从个体到整体的合作性的互动实践方式,以及从全球到区域的多边制度结构。多边主义是关涉世界如何运转的一种信念,全球化时代赋予它新的生命力。当今多边主义的张扬正是源于这一时代的深层动力。

多边主义的特点

第一,多边主义的独特性,不仅仅在于其协调多方组成的载体的政策,同时也在于它是在调整多方面关系的、在一定原则基础上进行的协调活动。
第二,多边主义有普遍的行为准则,这种原则规定合适的行动,并不考虑在任何特定事件条件下各方特殊的利益。
第三,多边主义的一般制度形式不同于帝国主义的制度形式,它不是通过内部压制而是通过平等性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它禁止排他性、歧视性,而倡导开放性、民主性、透明性、非强制性和合作性。
第四,逻辑上,广义的组织原则必须提出集团成员行动范围上的不可分割性的问题。决议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少数成员无法阻止组织做出决议,一旦行动在多边主义框架内开始执行,其成本和收益在地理和功能上具有确定的扩散范围。
第五,多边主义具有较强的实践取向。在实践中获得成功的多边主义例子,可在其成员中导致出现基欧汉所谓的对“扩散的互惠性”的预期,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在量上给它们带来大致平等的收益,这种收益往往是长远的、涉及面广的。

鲁杰的结论

总的来说,用鲁杰的结论就是“多边主义是一种要求极高的制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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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原声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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