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约可按下列各款所述的任一程序进行修正。
二、本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
(一)缔约国政府提议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给本组织秘书长,随后由其将该修正案在本组织审议前至少6个月分发给本组织所有会员和所有缔约国政府。
(二)按上述所提议的和分发的任何修正案,应交付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
(三)缔约国政府不论是否是本组织的会员,均有权参加海上安全委员会对修正案进行审议和通过的会议。
(四)修正案应在按照本款(三)项所规定而扩大的海上安全委员会(以下称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经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政府的2/3多数通过,但在表决时至少应有1/3的缔约国政府出席。
(五)经按照本款(四)项通过的修正案应由本组织秘书长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以供接受。
(六) 1、对本公约条款或附则第一章修正案,在其被2/3的缔约国政府接受之日,应认为已被接受
2、对附则的修正案,除第一章外,在下列情况下,应认为已被接受
(1)从通知缔约国政府供其接受之日起的两年期限届满时;
(2)在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由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政府的2/3多数通过时所确定的不短于一年的不同期限届满时
但如果在上述期间内,1/3以上的缔约国政府或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
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本组织秘书长反对该修正案,那么应认为该修正案未被接受。
(七)1、关于对公约条款或附则第一章的修正案,就那些业已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政府而言,应在其被认为接受之日后经过6个月生效;就该修正案被认为接受之日以后接受的各个缔约国政府而言,应在其被接受之日后经过6个月生效。
2、关于对附则的修正案,除第一章外,就所有缔约国政府而言,应在其被认为接受之日后经过6个月生效,但按照本款(六)项2目的规定对该修正案表示过反对,并且未曾撤销这种反对的缔约国政府除外。然而,在该修正案生效日之前,任何缔约国政府可通知本组织秘书长,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算起不长于1年的期间内,或者在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修正案时,经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政府的2/3多数可能确定的更为长的时间内,免于实行该修正案。
三、会议修正
(一)应缔约国政府的请求,并经至少有1/3缔约国政府的同意,本组织应召开缔约国政府会议,审议对本公约的修正案。
(二)经此种会议由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政府的2/3多数通过的第一项修正案,应由本组织秘书长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以供接受。
(三)除会议另有决定外,该修正案分别根据本条二款(六)项和(七)项所规定的程序应认为已被接受和应予生效;但在这些条款中凡提到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这一名称时,应认为就是指缔约国政府会议。
四、(一)业经接受一项已生效的附则修正案的缔约国政府没有义务将本公约在所签发证书方面的利益给予经授权悬挂某一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这一政府系按本条二款(六)项2目的规定对该修正案表示过反对,并且未曾撤销这种反对者;但这仅限于该修正案所涉及的与证书有关的事项。
(二)业经接受一项已生效的附则修正案的缔约国政府应将本公约在所签发证书方面的利益给予经授权悬挂某一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这一政府系按本条二款(七)项2目的规定,已通知本组织秘书长,免于实行该修正案者。
五、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按本条规定对本公约所作的任何修正案,涉及到船舶结构者,应仅适用于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六、按照本条二款(七)项2目的规定对某项修正案的接受或反对的任何声明,或任何通知,应以书面提交给本组织秘书长,并由其将此种文件和收到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
七、本组织秘书长应将按照本条规定生效的任何修正案,连同每项这种修正案的生效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