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定缔约成员机构
认识到,休闲运动是一种以休闲为目的的体育活动。它是在现代社会快节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下,人们利用闲暇时间,主动地随意地体验各种以身体活动为基础的一种娱乐、健身的过程,是身体放松必不可少的一种运动;
进一步认识到,休闲运动不仅能缓解压力,松弛过分紧张的情绪,更能张扬个性,追求品位与情趣,逐渐被人们接受和喜爱,成为人们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满意地注意到,到 2015年,世界发达国家将进入“休闲时代”。而继发达国家之后,一些发展中国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休闲运动及其产业的发展取得了可观成就,休闲运动组织机构数量呈上升扩大趋势;
确信,建立一个旨在促进和协调休闲运动成员机构之间的联合联动、共赢共进的国际合作组织,将会大大增进与休闲运动有关的所有机构及个人的利益;
进一步确信,这一组织应采取跨地区性的和松散性的合作形式,简单快捷的组织架构,以确保更为灵活有效。
兹达成协定如下:
总则
1 本组织名称:国际休闲运动合作组织,以下简称“ILSCO”。ILSCO是一独立的、具有联合性和普遍性的非政府组织。
2 ILSCO使命是,在保持成员独立地位的前提下,通过成员之间联合联动、共赢共进的发展,增进成员机构及其会员的利益。
3 为完成上述使命,ILSCO确定如下宗旨:
3.1 遵守成员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2 指导和推动世界休闲运动及其产业的发展;
3.3 加强休闲运动领域的国家、区域及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
3.4 促进体育、文化、旅游的结合。
4 为实现上述使命和宗旨,ILSCO确定如下任务:
4.1 策划、实施、协调和支持ILSCO及其成员所举办的活动;
4.2 组织有关休闲运动的国际、区域、国家及地方的峰会与研讨会,促进休闲运动信息的交流;
4.3 整合资源,建立休闲运动全球信息库和ILSCO认可体系;
4.4 提供机会,促使成员之间的多边联系与交往,高端活动可互派代表或观察员参与;
4.5 给予便利,促使成员更好地为其合作伙伴提供深度服务,促进休闲运动品牌的推展;
4.6 协调关系,促使相关资助项目的立项、研发和推行。
5 ILSCO组织原则,即“四个共享”法则:资源共享、信息共享、人才共享、市场共享,以此实现ILSCO的凝聚作用,使成员共同受益、共同进步。
6 ILSCO总部设在英国伦敦,秘书处设在中国北京。为协调区域行动或其他与本协定相符的目的,ILSCO可在其他缔约成员所在国家设立办事机构。
成员
1 凡接受ILSCO使命和宗旨,可申请成为ILSCO成员。
2 在依本协定E款第4.1条规定的协定开放签字期间内签署本协定的机构即为ILSCO创始成员。
3 协定开放签署期满后,符合本款第1条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依本协定E款第4.2条的规定,以加入的方式申请获得ILSCO成员资格。
4 加入ILSCO程序:签署本协定(附加入书和机构注册证明复件)→缴纳审查费(创始成员免缴)→颁发成员证书。
机构
1 ILSCO机构包括:
1.1 以主席为首的决策与议事机构——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1.2 以总干事为主导的常设性机构——秘书处。
2 理事会
2.1 理事会由ILSCO成员代表组成。
2.2 理事会具有如下职权:
2.2.1 决定ILSCO总体政策方向及战略目的;
2.2.2 决定ILSCO常任理事成员(4个名额),推选ILSCO非常任理事成员(2个名额,任期五年);
2.2.3 选举ILSCO主席,任期五年,主席人选在ILSCO常任理事成员和非常任理事成员中推举;
2.2.4 任命ILSCO总干事及官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2.2.5 修订本协定;
2.2.6 决定ILSCO解散,并确定相应的实施步骤。
2.3 理事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全会,必要时可举行额外会议。成员代表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费用由成员自行负担。
2.4 投票
2.4.1 理事会每一成员有一投票权;
2.4.2 理事会的决定应以投票的成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3 常务理事会
3.1 常务理事会由ILSCO常任理事和非常任理事成员代表(6人中含主席)及总干事共7人组成。
3.2 常务理事会具有如下职权:
3.2.1 审查批准秘书处所作的ILSCO年度工作报告以及财务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3.2.2 批准ILSCO缔结的所有条约;
3.2.3 决定ILSCO成员提交的提案和ILSCO其他重要事项。
3.3 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会,必要时可举行额外会议。常务理事会可举行网上视频会议进行表决,也可以信函、电子信件、传真或其他通讯手段作出决定。
3.4 投票
3.4.1 常务理事会每一成员有一投票权;
3.4.2 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应以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3.4.3 主席拥有决定票。
3.5 在遵守本协定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常务理事会自行制定议事规则。
4 秘书处
4.1 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常设机构。
4.2 秘书处具有如下职权:
4.2.1 制定ILSCO发展计划、目标、优先项目以及运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4.2.2 拟定ILSCO工作计划和预算,年度报告及财务状况报告,并提交常务理事会;
4.2.3 制定ILSCO内部规程、行政和人事政策以及财务管理规则;
4.2.4 对外缔结契约或协议;
4.2.5 接纳新成员;
4.2.6 设立为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附属机构及办事机构;
4.2.7 策划、组织、实施ILSCO各种活动;
4.2.8 从事为实现ILSCO使命和宗旨所必要及适当的其他行为。
4.3 总干事主持秘书处工作,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总干事可签订为确保ILSCO正常运作所必需的契约、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该授权应以载明被授权者姓名、职位的书面文件为证。
总干事对ILSCO运作和管理向常务理事会负责。在领导秘书处工作时,总干事应保证ILSCO制定的各项政策、指导方针及指示得到遵守。
4.4 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依ILSCO人事政策予以任命。雇佣工作人员及服务条件,应以确保在素质效率、能力及品德方面达到最高标准为首要考虑。雇佣工作人员不能因出生、种族、血统、政治信仰、肤色、年龄、婚姻状况或性别而有所歧视。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保险、养老金制度及其他雇佣条件在ILSCO人事政策中规定。
资产
1 ILSCO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
1.1 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公共或私人机构、公司或个人的自愿捐款;
1.2 ILSCO通过其活动获取资金;
1.3 ILSCO非创始成员缴纳的审查费;
1.4 ILSCO其他合法收入。
2 ILSCO财务管理依财务管理规则进行。
3 ILSCO运作应由理事会依总干事推荐而任命的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全面的年度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由总干事提交常务理事会。
附则
1 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为实现其使命和宗旨,ILSCO可与非成员组织机构建立伙伴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
2 争端的解决
在解释和执行本协定过程中产生的争端,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通过协商解决。
3 解散
3.1 若理事会认为ILSCO使命和宗旨已成功实现,或ILSCO已无法有效运作,可由理事会予以解散。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即可决定解散ILSCO;
3.2 因退约导致不足四个成员时,ILSCO将自行解散;
3.3 ILSCO解散时,其不动产归不动产所在国所有,或依与该国政府达成的协议处置。
4 签署和加入
4.1 本协定于2013年2月1日开始开放签字,开放签署期为18个月;
4.2 前款所述协定开放签署期结束后,经常务理事会简单多数事先同意,本协定继续开放供协定B款规定的休闲运动的任何机构加入;
4.3 加入文本由秘书处保存;
4.4 秘书处及时将签署成员半公开信息上传至ILSCO官方网站,以便其他成员内部查用。
5 生效
5.1 本协定在四个成员机构签署后生效;
5.2 在本协定生效后,对后续加入成员,秘书处收到其加入书之日,其成员资格生效。
6 退出
任何成员退出本协定,退约应以书面通知ILSCO秘书处。退约于秘书处收到退约通知次月发生效力。退约在任何情况下不影响成员在退约通知发出前所签署的契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