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协议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协议制订了各成员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过渡规定。协议适用于所有用于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包括实行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以及政府采购其他成员的货物贸易统计等使用的原产地规则,协议不适用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行为,进行除关税优惠之外的原产地规则的长期协调,保证这些规则本身不构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使原产地规则以一种公正的、透明的、可预见的、一致的和无歧视的方式制订并实施,避免原产地规则成为阻碍国际贸易的一种壁垒。协议的附件1为《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规定了技术委员会的职责、代表、会议、程序等。附件2为《关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用于处理符合优惠关税待遇要求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的运作。其内容与非优惠原产地过渡期的纪律基本相同,除了不要求不能将原产地规则作为实现贸易目标的工具,不要求以最惠国待遇和无歧视地实施原产地规则。
根据协议规定,设立原产地规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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