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税制始于古罗马帝国时期,我国始见于五代,盛行于宋、元朝代,当时称“扑买”或“买扑”,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均有采用,它给承包征税人以敲诈勒索、大发横财的特权,而广大劳动人民则苦不堪言。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包税制度。但是近年来,在有些地区也出现过另一种形式的包税上交的现象,即脱离国家税法规定,不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计算交纳税款,而由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一个在一定时期内缴税(如所得税、工商税等)的固定数额。财政部曾于1979年、1984年明令禁止这种包税行为,严肃指示:“它不符合国务院关于‘……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的规定。” “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好的时候,是将应交纳国家的税收收入转为企业所有;在企业经营不好的时候,企业将负担不了这笔税款。这样,必然难以维护税收政策和税法的严肃性。贯彻税收政策,必须强调依法办事,依率计征。该征的必须征,不该征的坚决不征。不论是工商税还是工商所得税,都不能实行包干上交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