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刚主义最早出现在十四世纪,即西方宗教分裂结束前后。1438 年,法王公布
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
《国事诏令》(pragmatic sanction),其中裁定了多项有关教会的事务,如大公会议的权威、圣俸的发放、选举、上诉、祭献等等。该诏令一直被视为加利刚教会的宪章。
之后的几个世纪,法国与罗马教会一直纷争不断。这争执在1682年法国圣职人员所通过的宣言中达到白热化。该宣言包括四大要点:它肯定大公会议的权力;强调教宗权力的执行必须符合法国教会的习惯;而在信仰问题上,教宗虽然享有最大的主权,然而他的判断若没有普世教会的同意,仍然不是不可改变的。
1690年教宗
亚历山大八世(Alexander VIII, 1689-1691)谴责了该宣言。然而在十八世纪前期,加利刚主义虽然比较和缓,却还未完全绝迹。1790年,法国的《民事》宪章(Civil Constitution)中断了法王与圣职的关系。从法国来看,加利刚主义就失去它内在的力量及动机;从教会来看,梵一大公会议(1869-1870)在宣布教宗不可错误性的信理时,已把加利刚主义的根完全拔了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