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观上看,信用卡欺诈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有4种,即现金货币、商品货币、商户劳务和信用卡本身。
现金货币和商品货币是社会财富的载体,属于有形财物。信用卡欺诈的行为人将非本人的财物非法占有为己有,是对社会财富的侵害。显然,有形财物是信用卡欺诈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商户劳务,这里指的是信用卡特约商户,如宾馆、娱乐中心等消费场所的服务人员为持卡人提供的服务性劳务。这是一种存在于服务过程中的物化了的社会劳动,属予社会商品的一种。同样,信用卡本身具有物质形式,即塑料质卡片,在流通领域内作为商品交易的凭证使用,体现出一定的货币职能,因而它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从社会商品这个视角分析,无论商户劳务还是信用卡本身都可能被信用卡欺诈行为直接侵害而成为信用卡欺诈行为的对象。
但是,仅从直观上分析,尚不足以揭示信用欺诈行为对象的全部涵义。因为,就信用卡欺诈行为的本质而论,欺诈行为首先是而且主要是对信用卡所代表的银行信用的侵害。非法使用信用卡,就是非法使用银行信用;非法取得信用卡,就是非法取得银行信用。无论哪种欺诈的行为方式,都是直接作用于银行信用而实现行为人所企求的违法结果。可见,侵害银行信用才是信用卡欺诈行为对象的本质内含。
(二)信用卡欺诈行为的客体
信用卡欺诈行为的客体与信用卡欺诈行为的对象之间有着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欺诈对象是欺诈客体的外在表现,欺诈客体是欺诈对象的内在本质。根据对信用卡欺诈对象的分析,信用卡欺诈行为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它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银行金融管理秩序和商户经营管理秩序。
(三)信用卡欺诈行为的中介是信用卡本身
信用卡欺诈行为最明显的一个特点便是其欺诈中介为“信用卡”本身,也就是说,信用卡欺诈行为都是通过利用“信用卡”这一媒介物而实施的。这里的“信用卡”即包括真卡(如在真卡被遗失或被窃后,行为人冒充持卡人而去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是使用真卡欺诈行为的范围),也包括伪卡、“黑卡”等。无论是真卡,伪卡或“黑卡”在信用卡欺诈违法犯罪活动中都成了不法分子实施欺诈行为的工具之一,都充当了违法犯罪活动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