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价格最早出现在15、16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通过
关税保护本国工农业产品。在
国内贸易中广泛实行保护价格,则出现在20世纪初一些国家逐渐加强对
经济活动的干预这一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了促进边远山区、牧区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国家对这些地区农副土特产品收购价格实行了
最低保护价,对某些工业品的零售价格实行
最高限价,由此产生的亏损,由
国家财政给予
补贴。1957年国家规定对边、远、山区的粮食收购实行
最低保护价。1958、1963年又再次规定对上述地区生产、生活需要的主要工业品如食盐、火柴、农用柴油、农业用电等实行保护价格。保护价格在一定经济条件下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往往造成生产中资源配置不合理和商品价格及消费格局的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