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事委员会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历史
战前港英政府在新界实行“理民府制”,设立理民府管理乡郊事务。其后理民府改称为政务处,同时倡建“乡事委员会”,授予职责促使同政务处保持联系,反映新界乡民对政策的意见;在乡民与港府发生利益冲突时,代表乡民向港府进行交涉。委员会还负责调解村民和家庭纠纷,倡办区内各项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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