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户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简介

刑律名。所谓工,主要是指供职于内务府、工部等官府衙门和在京从事手工劳动、具有一定手艺的各色工匠。乐户是一种罪役户,也叫“乐人”,是把犯罪者的妻女或犯罪的妇女没入官府,隶属乐籍,成为乐工,有的年青乐工则充当官妓。清制,凡工匠、乐户犯徒罪者,不论哪一等徒罪,在执行徒刑时,除附杖照律按数决责外,都留住衙门按年限拘役,停止支付月粮。这种处理同一般犯徒罪者有所不同,后者在京由顺天府尹于离京五百里州县定地充配,外省由督抚于通省州县交各该州县严行管束,在驿站及衙门服役。但如因斗殴伤人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掠,则发配刺字与常人一体科断, 在配所决杖服役, 不准留住衙门。

解释

1.古时犯罪的妇女或犯人的妻女。她们没入官府,充当官妓,从事吹弹歌唱,供人娱乐。《魏书·刑罚志》:“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
2.旧时妓院的别称。《醒世恒言·第三十六卷》:“径载到武昌府,转卖与乐户王家。”
3.民间乐手。《清稗类钞.奴婢类·喜婆》:“绍兴有堕民巷者,居方里,男为乐户,女为喜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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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原声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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