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条约》共27条,其主要内容包括:缩略语;总则;该条约适用的申请和专利;安全例外;申请日;申请;代表;来文;地址;通知;专利的有效性;撤销;期限上的救济;在主管局认为已作出应作的努力或认为非故意行为之后的权利恢复;优先权要求的更正或增加;优先权的恢复;实施细则;与《巴黎公约》的关系;《专利合作条约》的修订、修正和修改的效力;大会;修订;国际局;成为该条约的缔约方;生效;批准和加入的生效日期;该条约对现有申请和专利的适用;保留;退出;语文;签字;保存人;登记。该条约框架下形式要件的标准化和简单化,将降低错误率并有利当事人较少丧失权利。此外,由于消除了复杂的程序和简化了专利流程,专利局可以更有效地操作并降低费用,这些均可能对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