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及
司法部联合颁布实施的《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规定:德才表现优秀,担任
二级警监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警察,可以选升为一级警监:
正厅级职务人员
省以上公安机关的厅(局)长,任二级警监满2年、任正副厅级职务时间满4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年,或者任二级
警监满6年者。
其它正厅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二级警监满3年、任现职级时间满2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者。
正厅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二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5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者。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做出特别突出贡献,同时任专业技术二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