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邮政建立后,为了保护政府对邮政的专营权,以及调整邮政部门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世界各国如英、法、美、苏、日、瑞士、菲律宾、巴基斯坦、新加坡、斯里兰卡等,都相继订立了邮政法。
内容 1、邮政由政府专营,信函、明信片寄递业务由邮政部门独占;
内容
2、禁止检查和侵犯通信;
3、用户和邮政部门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4、邮政资费制度和只准邮政部门发行邮资凭证的规定;
5、邮政部门享有利用各运输部门的运输工具载运邮件、优先通行、运费优惠,免除分担共同海损以及为设立邮局得征用土地等特定权利;
6、对邮件的损失补偿;
7、对违反邮政法的处罚等。各国依其具体情况,对上述内容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