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历史概述

近代邮政建立后,为了保护政府对邮政的专营权,以及调整邮政部门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世界各国如英、法、美、苏、日、瑞士、菲律宾、巴基斯坦、新加坡、斯里兰卡等,都相继订立了邮政法。
内容 1、邮政由政府专营,信函、明信片寄递业务由邮政部门独占;

内容

2、禁止检查和侵犯通信;
3、用户和邮政部门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4、邮政资费制度和只准邮政部门发行邮资凭证的规定;
5、邮政部门享有利用各运输部门的运输工具载运邮件、优先通行、运费优惠,免除分担共同海损以及为设立邮局得征用土地等特定权利;
6、对邮件的损失补偿;
7、对违反邮政法的处罚等。各国依其具体情况,对上述内容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最新资讯

2009年9月9日,国家邮政局针对邮政专营的范围问题,仍将进行讨论。8月7日,国家邮政局征提出邮政专营权的范围调低至“同城50克以下,异地100克以下”。但并没有得到民营快递企业的支持——对民企来说,坚持放开市场才是目标。一位邮政系统人士表示:自1999年《邮政法》修法提上日程以来,到现在整整十年。而这十年期间,争论最大的问题便是邮政专营。专营规定草案正在研究制定之中,对于这个范围的设定,并非最终方案,国家邮政局正在反复征求各方意见,期望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
$firstVoiceSent
- 来自原声例句
小调查
请问您想要如何调整此模块?

感谢您的反馈,我们会尽快进行适当修改!
进来说说原因吧 确定
小调查
请问您想要如何调整此模块?

感谢您的反馈,我们会尽快进行适当修改!
进来说说原因吧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