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公司因
配股、增发、
送股、分红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
股份变动的,调整转股
价格,并予以公告。
(二)转股
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在
公司发行可转化
债券时在
招募说明书中事先约定,投资者应详细阅读这部分内容。基本包括:
上两项同时进行:P=(P0+Ak)/(1+n+k)
派息:P1=P0-D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
价格累积调整。
当
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若干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达到一定比例,发行人可以将当期转股
价格进行向下修正,作为新的转股价。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例如,鞍钢
转债(125898)规定,当鞍钢新轧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达到80%,发行人可以将当期转股价格进行向下修正,作为新的转股价。20%(含20%)
以内的修正由董事会决定,经公告后实施;修正幅度为2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议,
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公司董事会行使此项权力的次数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修正后的转股价应不低于1999年6月30日的
每股净资产值2.08元
人民币和修正时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并不低于修正前一个月鞍钢新轧A股股票
价格的平均值。
(2)修正程序因按本条第(1)款向下修正转股价时,
公司将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
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