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盈余法最初是在美国国税局的收入规范(Revenue Ruling)59-60条当中被定义出来,稍后再经过盈余规范68-609条加以修正。在该规范中要求民众必须做到:
1、决定所有净有形资产(tangible asset)的价值。
2、建立常态化的盈余水准。
3、预估一个适当的资本化(capitalization)比率,以适用于根据净有形资产所计算出来的预期报酬之相关部分。
5、将上述所创造出来的价值自第二点中提到的常态化盈余水准中扣除。所得到的结果即被定义为超额盈余。理论上来说,超额盈余所代表的是在净有形资产合理报酬之外的预估盈余。
7、将计算出的数额加入第一点中所提到的净有形资产价值,以求得事业的总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