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规则的内容很多,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与普通下层人民息息相关,无处不在,是人们进行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的最基本的行为要求(如学生基本行为规则)。人们的一举一动都在自觉的或不自觉的遵守行为规则。行为规则也有很多类型,包括风俗习惯、乡规民约、工作职责、操作规程、职业守则、执业纪律、行业标准等(参见淘宝网用户行为管理规则)。它是一个人由自然人融入社会成为社会人的前提。当人的地位、身份、职业、岗位等发生变动时,其所遵循的行为规则也会有一些调整。工人有工人的行为规则,论坛有论坛的行为规则等。
正如英国社会学家哈耶克说,“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遵循规则使个人结成群体,并在群体生活中形成秩序。
行为规则在社会活动中起规范作用,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但是,如果行为规则借用行政或权力的手段以惩戒或威胁为后盾,则该项行为规则具有强制力,这种强制力不是来源于“行为规则”本身,而是来源于它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大都是一些行政机关、军事单位、行业协会等。如2003年2月1日公安部施行的“五条禁令”就具有强制力(参见)。 这类规则,有法律规则的影子,是“去伦理化”的。所谓的“去伦理化”是指行为规范不仅仅处于一种市民伦理的弱强制力地位,而逐渐成为与其它类型法律并驾齐驱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范畴,当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规则”。
“潜规则”也是一种“行为规则”,但不是公认的正当的行为规则,参与其中的善男信女们,必须有一定的度。“潜规则”不能与道德、舆论、法律发生碰撞,否则,就不是“潜”规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