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运合同签发的提单。把多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连
接为一个运输过程,其性质和责任分担较一般的提单复杂。签发联运提单时,为了避免各国法律规定的分岐和明确责任,船方可以注明对于联运的全程均以《海牙规则》作为责任依据,或注明只对海运过程负责;如未加注明,船方就必须对承运货物的全程负责。1980年5月,包括中国在内的67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联合国国际货物联运公约》公约分为序言、总则和单据等五个部分和一个附件,对联运提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较全面的规定。目前,一般是参照国际商会1973年制定、1975年修订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作为联运提单承运人责任条款的依据。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和外贸运输公司的联运提单也是如此。《联运单证统一规则》是一个非强制性的民间规则,
其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可概括为:1.实行网状责任制度,即分区段负责制;2.在确知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时,赔偿责任按该区段所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确定;在不能确定货损发生区段时,则按规则规定的责任制度和赔偿限额办理;4.诉讼时效为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