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疆域往往以某一大姓所形成的自然区域来确定,这一区域既可以划为一州,也可立为数州,故地域比当时的边郡要小得多。仅在
土家族地区就设置了八十七个
羁縻州。就鄂西而言,宋太祖乾德三年(965年)
施州归宋,曾设清江郡军事,以后置羁縻州郡于清江南境。
施州初属
江南西道,后属
夔州路,辖清江(恩施)、建始二县,在施州南部,还设有
安定州、
高州、
顺州、
富州等小
羁縻州(《宋史·读方史舆纪要》)。宋仁宗时于来凤置散毛宣抚司,巴东郡设巴东
安抚司。这些
羁縻州县,“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再小者为峒”。与“即其部落列置州县”相适应,各州刺史及属下峒主、头角官等,均由原部落首领担任。即以“巴酋长子弟,量才授仕,置之左右”(《
资治通鉴》卷188)。首领均须得到朝廷任命,并世袭官位。
(二)军事上,羁縻州可保留有本部兵马,即所谓的义军、土军、土丁等。朝廷赐民族首领以军事首领头衔。其兵马主要是“慎守封疆”。土丁、土兵是一种寓兵于农的组织,平时为农,战时出征。朝廷从
土家族中选出一定土兵,量给土地 ,平时耕种,不纳赋税,就地参加军事训练,轮番在边砦守戍,必要时调用以
征伐不服统治的少数民族首领。咸平年间“生蛮叛”,宋朝廷征调
高州土兵讨伐,擒“生蛮”六百六十余人,夺回汉人被俘者四百余人。天圣年间,下
溪州刺史叛,又令
高州刺史率土兵搜捕。类似这类对少数民族的
征伐,不调朝廷一兵一卒。
(三)立柱结盟,划界定约。为防止各族首领反叛,宋朝
地方政府常与各族首领订立盟誓,刻在铜柱和石柱上。据《施南府志》记载,在
施州南二百七十里立咸平石柱,在施州南三百里立天圣石柱。每次盟誓,有盟主,监盟执行,均受誓主约束。
(四)经济上,王朝给土著各族施以小利。放松或解除土、汉贸易的“监禁”,如“
施州蛮” 要求以粟易盐,即“诏以盐与之,且许其以粟易盐”。而土著“又以金银倍实直质于官易粟,官不能禁”。(《
宋会要辑稿》)宋王朝对各族首领的贡赋要求不苛,土地、户口均不入户部,但作为朝廷命官的各州首领,则要定期向朝廷纳贡。贡物只是当地名贵土产,而对
朝贡者往往以重赏。“贡方物者,人赐彩三匹,盐二十斤;无方物者,人彩二匹,盐半。”其进上首领,即加赐银两(《
宋会要辑稿》)。朝廷常常用“因罪绝贡”作为对羁縻州首领的惩罚,因此纳贡显然是政治上一种臣服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