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远省人民政府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简介

绥远省人民政府为原绥远省最高行政机关,驻归绥市。
1949年12月31日,原驻绥东解放区的绥远人民政府与原国民党绥远省政府合并,组成绥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省主席为董其武、副主席为杨植霖、奎璧、孙兰峰。同日,绥远省人民政府命令《为省府成立并颁发布告由》,令各专署、市政府、县、区政府、绥东蒙旗办事处、各盟、旗政府接令后,转所属知照。1950年1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发的铜质印信绥远省人民政府印”正式启用。
绥远省人民政府辖区

绥远省人民政府辖区

职权

绥远省人民政府依照《绥远省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批准并对所辖各县市转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议和命令,在其职权范围内,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的决议案。
拟定与省政府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或备案。
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提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任免或批准任免,或自行任免或批准任免省的与所属县市的重要行政人员。
废除或修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与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在国家概算或预算规定的范围内编制本省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报请中央核准,并审核所辖县市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报请中央核准。
统一领导和检查本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并领导和检查所辖各专员公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绥远省人民政府通告

绥远省人民政府通告

撤销

1954年3月6日绥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与绥远省军政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绥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举行联席扩大会议,决定撤销绥远省建制,绥远省人民政府即日起停止行使职权。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正式批准关于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决定,绥远省人民政府正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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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原声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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