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避监管的动因。
结构性产品将金融衍生交易巧妙地融合于传统的固定收益产品中,从而成功规避了有关的监管要求,使投资者和发行者能够顺利进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例如,对于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公司等机构,出于对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各国监管部门一般会对其可投资的投资工具进行限制,如要求不得投资于BBB级之下的产品及要求不得进行场外衍生交易等。这些限制条件,在保证投资安全的同时也影响这些机构的投资收益。为追求高收益,一些机构开始通过购买结构性产品的方式顺利进入了高收益债券市场及金融衍生交易市场,从而规避了有关监管要求。
2、为投资者提供“量身定做”风险管理工具。
与传统的金融衍生产品相比,结构性产品的产品设计更为灵活,可以根据投资者特定的风险特征来设计产品,从而满足其对冲风险,进行风险管理的需要。此外,通过结构性产品,投资者可以进入由于自身资信条件限制无法进入或进入成本过高的衍生交易市场,节约风险管理的成本。
3、信用增强。
结构性产品的发行机构一般都拥有很高的信用评级,它们的信用风险(违约风险)理论上为零。所以,结构性产品的一个核心机制就是发行机构利用自身的信用来减少交易的违约的风险。通过结构性产品安排,对结构性产品购买者来说,交易对手为信用较高的结构性产品发行机构,交易的信用风险很低;此外,由于结构性产品发行机构一般不承担额外的市场风险,所以它会通过衍生交易将由发行结构性产品带来的风险在市场上分散,卖给其他投资人。对于这些投资人来说,交易对手也是结构性产品的发行机构,交易的信用风险也较低。由此可见,通过结构性产品发行机构的媒介作用,以起到信用增强的作用。
4、批发收益。
金融衍生市场对市场参与者资信及最低交易金额的要求使许多中、小投资者很难进入或交易成本过高。通过结构性产品,这些投资者可以进入这一市场并能以只有大额交易才能享受的批发价格进行衍生产品的交易,从而获取由结构性产品所创造的批发收益。
此外,通过结构性产品,公司还可以实现一些会计和税收上的收益。如在美国,在会计处理中,结构性产品仍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共同基金可以通过购买结构性产品进入衍生交易获取高额利润,同时将结构性产品投资仍按固定收益产品方式记账,避免复杂的期权会计。又如,出卖期权所得的期权费收入可以在结构性产品的持有期内分期确认,从而起到递延税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