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微观经济主体的性质和行为,就是分析
企业、农户及居民的经济属性和经济行为以及对经济运行的影响。
其一,它必须是该组织内各当事人
经济权利的集合,即所有者权利、
经营者权利和劳动者权利的集合;
其二,这种
经济权利的集合是在一定的
制度安排下实现的,并在内部分工的基础上形成
职权划分和协作关系;
其三,它必须是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按技术装备水平,
企业可分为现代化企业和非现代化企业。
农户
在
企业内部,众多的企业成员按照社会化
生产的要求实行复杂的分工协作和
职权划分,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
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户则不同,在农户内部,为数不多的家庭成员是以家庭为单位形成简单的
自然分工。家庭成员之间的
经济关系主要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关系,这种关系是由婚姻关系和
血缘关系派生出来的。因此,农户内部的关系不是具有自身特殊利益的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作为夫妻、父子的天然联系。农户作为
微观经济主体所体现的
经济关系主要是指家庭整体与外界发生的经济关系。
居民
随着
就业和分配
体制等方面的改革,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居民在收入选择和消费选择方面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居民日益成为
市场经济运行的
微观经济主体。
居民作为消费者从效用最大化目标出发并在家庭
预算约束下,自主决定消费和
储蓄的比例,对不同
消费品的购置进行选择。居民作为某些
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从收入最大化的目标出发,对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如何投入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