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赋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发展

汉代每年八月进行户口调查﹐称作“案比”﹐即于此时征收算赋﹐因此称“八月算人”。算赋是汉政府财政收入中的一个主要项目﹐归大农经管﹐“为治库兵(兵器)车马”﹐仍是军赋性质。元帝时贡禹上书主张把算赋起纳年岁从十五推迟到二十岁﹐但未被采纳。算赋一律用货币缴纳﹐除昭帝时因谷价过贱伤农﹐有两次特诏暂用菽粟代钱外﹐几乎没有例外。算赋数额偶然有因特殊情况而减轻的﹐如文帝时曾减到四十钱﹐宣帝甘露二年(前52)曾暂减民算三十钱(收九十钱)﹐成帝建始二年(前31)每人暂减四十钱(收八十钱)。算赋也有因各种原因而蠲免的﹐如武帝元封元年(前110)令巡行所经郡县特诏免算﹔宣帝地节三年(前67)令流民欲还本土者免算﹔武帝初即位时(前140)免民八十以上家两人算赋以示敬老;东汉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免产子之家三年算赋﹐怀孕女子之夫一年算赋﹐以奖励人口增殖﹔明帝永平九年(公元66)诏与徙朔方的罪犯同行之妻﹐若死而又无父兄的﹐复其母口算﹔章帝元和元年免无田而应募徙往他处的贫民三年算赋﹔安帝永初四年(110)﹐桓帝永寿元年 (155)暂免战乱地区算赋﹔安帝元初元年 (114)免受灾的三辅地区三年口算等。另方面﹐算赋也有偶然增加的﹐灵帝时南宫着火﹐即曾令敛天下口四十钱供修治宫室。

数额

算赋数额一般为每人一年一算。但也有几种特殊情况。秦时曾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法令。惠帝六年(前189)为鼓励户口增殖﹐提倡早婚﹐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未嫁五算﹐即算赋五倍于常人。又﹐《汉书.惠帝纪》六年注引《汉律》﹐贾人与奴婢倍算﹐即为了抑商和限制蓄奴﹐商人与奴婢的算赋比常人加一倍。新莽时为限制私人占有奴婢﹐曾令上公以下要为其占有的奴婢每口出钱三千六百﹐即为常人的三十倍。令下未久﹐新莽就告败亡。

因素

算钱﹐还有口赋﹑更赋的征收货币﹐使农民不得不出售相当多的农产品来换钱交赋﹐从而加强了同市场的联系。汉代商品经济之所以比较活跃﹐赋税的货币化也是其中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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