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决定,把党的工作中心从乡村转到城市,以
生产建设为中心任务。
税收工作重点也开始由农村向城市转移。同年,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国家的
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
税制,实行合理负担。”这就是建国初期的
税收总政策。在这一总
税收政策指导下,又根据中国
税收制度不统一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统一税政,平衡
财政收支的税收政策。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
财政比较困难。中央人民政府为了迅速恢复和发展
国民经济,当时的最突出的问题是,中国
税收制度不统一,老
解放区仍实行各根据地制定的
税收制度,新解放区除废除国民政府的一些不合理税收以外,一般沿用旧税法征税。致使中国各地的税收制度不一,
税收负担不平衡,对生产的发展和保证
财政收入不利。中央人民政府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统一税政、平衡
财政收支的总的
税收政策。
这一总
税收政策的具体体现是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关于统一中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中国税政实施要则》和《中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等文件。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
税收政策、
税收制度、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等一系列重大原则,建立了新中国第一个统一税收制度。对于中国财政经济的好转和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税收政策
《中国税政实施要则》和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新
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确立了新中国的
税制。新
税制总的政策是统一税政、平衡
财政收支。同时制定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等具体政策,这一政策是通过“多种税、多次征”的复
税制来体现的。多种税是指同一商品
流转额同时征收几种税,多次征是有的
税种要在
商品流通过程中多次征收。如在商品出厂时,要征收货物税、营业税、
印花税,再经过批发和零售时,还要在每个环节征收营业税和印花税。采用这种
税收制度,是因当时多种
经济成分同时并存,特别是资本主义工商业的
经济活动方式多种多样的情况所决定。“多种税、多次征”的
税收制度,不仅使国家从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取得
财政收入,也从多方面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了监督,防止偷漏税款。实践证明新税制对保证
国家财政收入,稳定物价,平衡城乡税负,恢复国民经济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起了重要作用。
税收政策
(二)保证
税收、简化
税制,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税收政策
1952年底,中国胜利地完成了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
国营经济和
合作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高了,商品流转和
经营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商品流转环节大大减少,出现了“经济日益繁荣,
税收相对下降”的现象。同时,认为“多种税、多次征”的复杂
税制不利于国家的计划管理和国营企业
经济核算。因此,提出了“保证
税收,简化
税制”的原则,税收政策开始配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