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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条例》第29(1)条规定,私人公司是指一间其公司章程细则必须载有适当条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的公司:  1.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  2.公司成员的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  3.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债券)。  第29(2)条规定,2个或2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于1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独的1名成员。无股份划分的担保有限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只要其公司章程细则符合《公司条例》第29(1)条的规定,也可注册为私人公司。尽管如此,《公司条例》附表C、D、E只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不管这些公司是私人公司还是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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