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应用时,根据热邪所犯脏腑不同和病情发展的不同阶段,清法又具体分为清热泻火、清热解毒、清热凉血、清热养阴及清解脏腑诸热的不同治法。
清热泻火适用于热在气分,属于实热的证候;清热解毒适用于时疫温病,热毒疮疡诸病;清热凉血适用于热入营血的证候;清热养阴适用于温热病后期之余热未尽,阴液已损证,或阴虚火旺证。
清法虽能治疗热病,但由于所用药物皆多是寒凉者,易损人阳气,尤易伤伐脾胃之阳,故不宜久用。凡脏腑素阳气虚弱,大便溏泄,胃纳不佳者;气虚、血虚发热者;表邪未解,阳气被郁而发热者;以及真寒假热证均为所忌。
八法之一,运用寒凉性质的药物治疗里热证的治法。又称清热法。具有清热泻火、凉血解毒的作用,是根据《素问·至真要大论》“热者寒之,温者清之”的原则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