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成员由德高望重、公认为公正的18名专家组成。由公约缔约国选出,任期4年。每两年改选半数成员,选任时,应考虑代表世界上各地理区域及各种不同的文明和法系诸因素。该组织是一个自主机构。所有成员以他们的个人资格任职。秘书处设在日内瓦。每年举行两次会议,通常在纽约联合国总部或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举行。 在过去几年中,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除开展了其他有关活动外,仍然继续从事大量的工作,审查缔约国报告。为继续审议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就预防种族灭绝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秘书长的防止灭绝种族问题特别顾问参加了专题讨论就这一问题通过了宣言。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对宣言采取了后续行动,通过了一项决定,提出了蓄意大规模种族灭绝情势的迹象。委员会还在同一届会议上通过了第31号一般性建议,针对的是在司法制度的司法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委员会还在第六十六届和第六十七届会议的一般性辩论中讨论了多元文化的问题。
该委员会的职能是:根据公约的规定,审查各国为履行其反对种族歧视的义务而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就联合国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上被指称有种族歧视行为的个人和群体向联合国机构提出的控诉发表意见及提出建议;对其他联合国机构在这些领土上为反对种族歧视而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而提出的报告表示意见和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