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信用毕竟是一种自发的、盲目的、分散的信用活动,是一种较为落后的信用形式,因此,在充分发挥民间信用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防止其消极的一面,主要有:
①风险大
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投机的盲目性。
②利率高
有干扰银行和信用社正常信用活动、扰乱资金市场的可能性;
③借贷手续不严
容易发生违约,造成经济纠纷,影响社会安定。由于民间信用具有上述消极作用,这就要求在承认并利用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对这种信用活动适当地加以管理,采取积极措施,对其加以引导,使其逐步合法化、规范化。
此外,中国大部分机关单位设立互助储金会,也可视为民间信用。这种民间信用一般是无息或微息借贷,对帮助群众克服生活上的暂时困难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