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①都是设权
有价证券。即
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
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本票、汇票和支票的对比
②都是格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 (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
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
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③都是文字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
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
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
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
流通。
⑤都是无因证券。即
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
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
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中国的
票据还不是完全
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
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①
汇兑功能。凭借
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本票
②信用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
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
支付凭证
③支付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
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
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
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
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主要区别
(1)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
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
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中国的
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一
票据交换地区;
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
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
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中国
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
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
商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
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10天。
与
汇票支票相同,本票本意是代表典型之信用证券,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在现代商业中承担的
信用担保功能。而中国《
票据法》中对于本票的规定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其特殊之处在于:
(1)中国《
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本票,是指
银行本票。并且在
票据法未修订前,签发本票的
出票人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
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尽管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
票据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本票业务的准入制,但是本票的
出票人仍限定为银行。可见,中国没有
商业本票,一般的企业单位不能签发本票。
(2)中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
出票人签发的并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金额的票据;第78条又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
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
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第80条又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
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
出票人以外前手的
追索权。因此,中国的本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本票,不承认远期本票的效力,但与
支票相比,法律对本票提示期间所作的限制比支票要小得多。
(3)中国《
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本票无效。据此规定,中国不存在无记名本票和指示本票,只有记名本票。
(5)中国《
票据法》第74条还规定:本票的
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
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从规定的“必须、保证”等字眼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不保护没有合法交易关系而签发本票的效力。可见,中国在立法条文中体现出“
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