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合同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法律特征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如下三个法律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即缔约主体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有效,也非完全无效,而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中间状态,这也是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所在。合同效力问题体现了国家立法者对合同的价值判断。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效力待定合同本身是一种效力不确定的合同,但本身并没有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法律对这种合同并不进行国家干预,强行使之无效,而是把选择合同是否有效的权利赋予当事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效力待定合同种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认而成为有效合同,但合同何时发生效力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学理通说认为,合同溯及于成立之时发生效力。其理由主要有三:一是追认通知并非订立新合同的行为,而是对既有合同的补正;二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追认行为不应产生合同的第二个生效时间;第三,该方案能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合同成立而不生效的其他例外情况

一般而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情形,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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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原声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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