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即缔约主体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有效,也非完全无效,而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中间状态,这也是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所在。合同效力问题体现了国家立法者对合同的价值判断。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效力待定合同本身是一种效力不确定的合同,但本身并没有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法律对这种合同并不进行国家干预,强行使之无效,而是把选择合同是否有效的权利赋予当事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