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新会计准则没有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如何核算作出明确和直接的规定,但我们可以从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中分析出新准则对企业接受
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如何核算的答案。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1、取消科目,改变思路在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会计处理上,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取消了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要求,而且整篇准则没有出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等相关概念,说明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价值"待转"的概念,而且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核算思路。今后不再对接受捐赠资产区分是否"待转"的问题,不再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2、改变去向,计入损益从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内容不包含捐赠资产价值的情况看,说明新会计准则改变了
会计制度将接受捐赠资产价值最终计入"资本公积"的规定。再从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
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
捐赠利得"直接计入"
营业外收入".
3、所得税问题处理与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不同的是,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价值需计缴所得税的问题没有提及。笔者认为,实际上无需提及。一是因为到目前为此,税法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需作为计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的规定没有变化,所以,在涉及相关税务问题时,仍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缴所得税。二是因为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样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对此问题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今后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另外,对由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计交所得税的问题,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来核算和体现,但是,由于新会计准则对此问题没有明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所以,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通过"
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