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箱货托运途径与交接地点
拼箱货出口途径一般有三种:发货人把货物交给有直接至目的港航班的船公司的代理人安排拼箱运输;发货人把货物交给无船承运人安排拼箱运输;发货人把货物委托给货运代理人安排拼箱货物的托运事宜。
由船公司的代理人安排拼箱运输,接受和交付货物的地点通常在航线两端承运人的代理人指定的货运站。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并打上“CFS/CFS”字样的运输条款。承运人的责任白装货港接收和掌管货物时起,至目的港交付货物和转移货物控制权时止。
由无船承运人安排货物托运事宜,即无船承运人接受发货人的货物后,根据货物拼箱规则与要求,把不同货主托运的货物拼装成整箱并按整箱货方式向船公司托运至目的港,货物出运后,无船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给托运人,并承担其在装货港接收和掌管货物时起至目的港交付货物和转移货物控制权时止整个期间的责任。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无船承运人委托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凭装货港船公司的代理人签发的海运提单向目的港的代理人提取整箱货物,拆箱分理后交付给各收货人。收货人凭装货港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向无船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提取自己的货物。这时,出口港和进口港无船承运人接收和交付货物的地点通常在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库场。必须注意,如果目的港发生货损索赔事件,收货人一般无法引用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及条款向实际承运人的船公司进行索赔。如果无船承运人有证据表明货损是因船公司的责任行为而引发的,无船承运人在向其托运人作出赔偿后可以凭与船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向船公司进行追偿。
第三种途径一般是指采用转拼形式安排拼箱货运事宜。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属于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事还是以独立经营人身份行事须作出评估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从事的是独立经营人活动,货物接收地和交付地可能是该货运代理人自己的库场和其在目的港代理人的库场,也可能是转拼代理人指定的接货地和目的港的交付地。
拼箱货出口主要业务与作业要求
拼箱货出口,主要业务环节及其操作应注意的事项和要求是:
(1)订舱复盘时,价格与出运时间应留有余地;
(2)审核委托货运事宜,确定能否接受和拼箱出运;
(3)直拼运输有其明显优点,只要条件许可应采用直拼方式;
(4)货物实体与单证相符合,总提单和分提单相吻合;
(5)做好货物进站或入库的查验、点数工作,并有序置放,便于查看和管理;
(6)做好货物称重与计量,向发货人合理计收运费;
(7)监管和指导货物的拼箱过程,尤其是对特殊货物的处理;
(8)货物拼箱完毕,应及时绘制箱内
货物积载图并按规定进行贴放;
(9)及时获得货物拼箱记录,按规定报关和进行报备;
(10)掌握货物在码头及装船的情况,做好拼箱货的提单备制工作;
(11)及时将有关拼箱货的运抵情况及后续业务要求通知转运港或目的港的代理人。
拼箱货海运单证及提单业务
拼箱货海运单证主要有托运单、装箱单以及每票货物的提单。货物拼装箱后形成出口运输所要求的载货舱单以及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整箱货海运提单。此外,业务过程中有场站收据、
设备交接单等。其中:托运单是后续单证制定的条件与依据,装货单(经报关后)是货物出运的必备条件与要求;装箱单反映了箱内载货情况;场站收据和设备交接单不仅是交接货物的条件与依据,而且也是界定当事人责任的重要凭据;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和提取货物的凭据。
货物拼箱业务,实践中,货主可以委托班轮公司的货运代理人操作,这时签发的船公司的海运提单一般以拼箱货承运形式签发给货主,提单显示"CFS/CFS"运输条款。为便于船舶航次出口报关、运输、转运、换装,以及目的地整箱提取和分理等,船公司的代理人通常会汇总箱内货物的资料专门制作一份总提单。目的港船公司的代理人根据这份总提单进行进口报关,安排整箱提领并拆箱,然后按分票货物交付给每票货物的提单持有人。
货主委托货运代理人安排货物拼箱运输事宜,货运代理人签发自己的提单给货主,该货运代理人即成为无船承运人,该提单即为
无船承运人提单。在目的港由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持有人向所在地无船承运人的代理人凭无船承运人提单办理提货手续。若货物在交付时有损害,也只能向提单抬头的承运人进行索赔。因为无船承运人本身并不拥有船舶,所以其把承接的货物拼箱后会以整箱货的形式向船公司的代理人进行订舱。船公司的代理人承接该整箱货订舱并装船后,会签发船公司的海运提单给拥有托运人身份的货运代理人,提单上显示“CY/CY"运输条款。该海运提单的当事人是该提单或运输合同上明示的以托运人身份进行订舱的货运代理人和以承运人身份签发该提单的船公司,而收货人一般是该货运代理人在目的港指定的人。收货人通常是记名的,即处理该货运代理人在目的港业务的人。这时,货物在交付时有损害且损害被证实发生在船公司的责任期间,则拥有托运人身份的货运代理人或海运提单的持有人可以凭海运提单等证明文件向船公司进行索赔。在此方式和条件下,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给货主的提单,实务中被称为"house B/L”,而由船公司签发给拥有托运人身份的货运代理人的提单,实务中被称为“master B/L”。这两套提单当事人的相关关系和责任条件具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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